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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46号令重磅发布:央企创投免责容错细则落地,破解"不敢投"困局

国资委46号令重磅发布:央企创投免责容错细则落地,破解

据投资界报道,国务院国资委近期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2018年试行的第37号令。

该《办法》新增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更具突破性的是,免责情形的认定标准得到了极大细化。

由此,《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央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探索性试验和先行先试保障,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着力化解国资创投在“投早投小”方面的顾虑。

央企创投免责容错迎来新篇章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央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覆盖集团管控等13个领域共计98种追责情形。

在免责方面,《办法》第四章“责任认定”第36条明确规定——

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并按程序履行审批后,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与2018年第37号令相比,新《办法》对免责场景进行了显著细化,具体包括:

1、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过程中,因试验探索不确定性大、技术路线调整、成果转化市场波动等导致目标难以完成的;

2、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布局、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现代产业链链长建设、重大改革实施中,因经验不足、先行先试,或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

3、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及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剧变等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此外还包括: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明确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执行中已尽履职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以及其他可免于担责的情形。

与此同时,《办法》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化处理机制,对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失误,若非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可依规容错。

对于发现问题后及时止损、主动整改、挽回损失的,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理,强调“容错+纠错”并重,防止“一错到底”。

可见,在98条追责“红线”之上,新《办法》配套了免责条款,既坚守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底线,又化解经营管理者“因惧责不敢为”的难题,破除了国资央企机构“不敢投”的僵局。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国资容错机制持续完善

如今,国资已成为一级市场的主导力量。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传统考核中“不得亏损”几乎是铁律,一旦项目亏损,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追责。这使得国资负责人在投资决策时承受巨大压力。

这正是国资进入一级市场面临的普遍困境。

在此背景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推进任重道远。

过去一年,攸关一级市场的容错机制实践层出不穷。

风向标当属国办1号文件。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的难题。

随后,全国各地围绕容错免责展开积极探索。

例如,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在直投资金风险容忍机制上大胆创新——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个项目最高可容忍100%亏损,引发广泛关注。

近期,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 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此外,上海、深圳、成都、无锡等地也已出台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允许因创新失败导致的合理损失免责。

这些信号令人振奋,但距离实操落地仍存差距。

“当前缺乏的不是基本共识,难点在于如何落实。”容错机制常与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争议挂钩,因此,构建符合审计要求的容错实操细则,仍需更高层面出台具体条例——正如业内多次呼吁:“期望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尤其是针对国资平台,最需国资委出台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