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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央企经营投资容错新规 细化免责条款激发创新活力

国资委发布央企经营投资容错新规 细化免责条款激发创新活力 央企创投 容错机制 免责条款 国资委新规 第1张

投资界获悉,国务院国资委日前正式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下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8年试行的第37号令。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新增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更具突破性的是,对免责情形的界定极为详尽。

这一安排旨在强化央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探索性试验和先行先试保障,保护经营管理人员的干事创业热情,力图破解国资创投“投早投小”的后顾之忧。

央企创投迎来免责容错新篇章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央企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应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涵盖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共计98种追责情形。

在免责方面,《办法》第四章“责任认定”第36条明确规定: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并按程序履行审批后,可免予承担责任。

相较于2018年第37号令,此次《办法》对免责场景进行了大幅细化,具体包括:

1、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过程中,因试验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以及技术路线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2、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时,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外部环境剧变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

3、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无法预见的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此外还包括: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的;以及其他可免予担责的情形。

同时,《办法》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企业管理人员在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均可按程序予以容错。

对于发现问题后及时止损、主动整改、挽回损失的行为,明确从轻、减轻处理,强调“容错 + 纠错”并重,防止“一错到底”。

可见,在98种追责“红线”之外,《办法》配套了免责条款,既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底线,又解除经营管理者“怕出错不敢干”的心结,为国资央企机构“不敢投”的困境破局。

国资容错机制演进:从宽容失败到鼓励创新

如今,国资已是一级市场的绝对主力。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传统考核体系中“不可亏损”被视为一条铁律,一旦项目亏损,责任人可能面临问责。这使得国资负责人在投资决策时承受着巨大压力。

这也是国资进入一级市场时常面临的尴尬。

在此背景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任重而道远。

回顾过去一年,一级市场的容错机制正迎来越来越多的实质性探索。

风向标来自国办1号文件。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

此后,全国各地关于容错免责的探索此起彼伏。

早些时候,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其中在直投资金风险容忍机制上做出新尝试——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个项目最高允许100%亏损,引发轰动。

更近的一幕来自北京。今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 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不止于此,上海、深圳、成都、无锡等地也已推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允许因创新失败导致的合理损失免责。

这些信号无疑令人振奋,但距离落地实操仍有距离。

“现在缺的不是基本共识,困难在于怎么落实。”容错背后常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争议,因此,能够符合审计要求的容错实操机制,始终需要更高层面出台条例——正如许多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国资平台,最需要国资委出台实施细则。”

所有人都在翘首以盼。